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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提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15 16:24    被阅览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20年7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

34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提案工作提质增效,发挥提案工作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要求确定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遵循“提案不在多而在精”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的权利,有效发挥提案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的提案审查工作,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函,自征集函印发之日起至全体会议规定提交统计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建立健全全体会议前提案早选题、早调研、早提交、早审查“四早”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者必须是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小组、联组。

(二)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全省中心工作建言献策,聚焦“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超出本省管辖职权范围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六)查重率较高的。

第七条  提案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定审三个环节。初分、初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审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建立提案审查专家库,政协全会期间,邀请有关专家库成员和提案承办单位参与提案审查工作。提案审查工作采取网上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初分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过山西省政协门户网站委员履职平台提交的提案,须以电子密钥为资格认证。以界别、联组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集体同意,经界别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由该组织加盖公章。

(二)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如不符合要求,与提案者沟通后重新提交。

(四)通过“查重识别系统”进行查重甄别,并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先提交的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五)根据提案所涉及内容,按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确定提案类别。

第九条  初审

(一)审查提案的内容,必要时,经与提案者协商后作适当的文字修改。

(二)审查初分的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案提出立案、并案及提案内容公开等处理意见等;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初步处理建议。

(四)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承办单位职能,并参考提案者意向,与提案承办单位协商提出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同办理单位。

第十条  定审

初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适宜公开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在山西省政协门户网站公布,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未予立案的提案,及时告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完毕后,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提案的交办和处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应及时交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山西省纪委监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承办。

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告知提案者。

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对不需要作任何处理的,应退回提案者。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告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