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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6 10:20    被阅览数:

省政协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精神,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财务处根据上年度1215日机关党委提供的各支部(总支)党员名单和党费计算办法,测算出每位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数额。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党费计算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取暖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部分人员发放的特殊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在5000元以下(5000)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支部应当把党费收缴情况记录在《党支部工作记录本》和《党费证》上。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支部(总支)应当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遇公休日可顺延)向机关党委交纳本支部党员党费,不得拖延、欠缴。机关党委应当向各支部开具《山西省党组织党费统一收据》。各支部(总支)上交的党费由机关党委交财务处入党费专户管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细化党费使用项目。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开支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项目,由机关党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商定,票据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签字报销,开支5000元以上项目,由机关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票据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书记签字报销。离退休各支部返还党费的使用由离退休党总支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按照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的原则,党费的业务管理由机关党委负责管理。党费的财务管理由机关财务处负责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的公示工作。机关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底机关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机关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财务处每季度组织人员开展党费收支工作情况检查。核查党费基数,核查未交纳党费人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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