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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6 10:09    被阅览数:

山西省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完善机关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党委会工作制度 

 

(一)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每年年初研究并制定机关党委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研究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记录在案,须由各支部贯彻执行的,以机关党委文件下发。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参加所在支部活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员监督。

基层党组织学习、活动制度 

(一)各支部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人数较多的支部视情况可以小组为单位相对集中);每月组织一次主题党日活动(以支部联组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党员思想状况分析;每年举行一次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建立健全记录、报告制度。学习、会议和活动要做好记录。主题党日活动、谈心谈话、党员思想状况分析、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其他有政协党组、机关党组成员参加的党支部活动,党支部要专题报告机关党委。

(三)各支部要加强管理,集体学习和活动,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请假要说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四)机关党委每年对各支部学习、活动记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创先争优”活动表彰的重要依据。

(五)机关党委每两年在“七一”前夕开展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表彰活动。

(六)上级党组织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部署的专题学习、专项活动由机关党委统一组织、安排。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及工作任务的部署;听取和讨论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讨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本支部党员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讨论发展党员及党员奖惩等问题。

(二)支委会和党小组会。设有支委和党小组的支部,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根据支部要求召开。党小组会以传达学习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召开组织生活会为主要内容。支委会讨论制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的措施;研究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研究发展新党员工作及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支部联组会。专题内容的学习讨论和主题党日活动采用支部联组的形式,按照机关党委联组活动安排进行组织协调。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重大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课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力求生动活泼,注重实效。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带头讲党课。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课学习,同时,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五)各支部要认真做好“三会一课”的记录工作。政协党组和机关党组成员在支部或支部联组讲党课,所属支部要将授课情况及时向机关党委报送。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

(二)民主评议工作在机关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和述职评议考核结合进行。党员向支部大会述职,支部民主评议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

(四)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五)支部应将评议结果及时上报机关党委。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山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展党员规程》规定的程序。

(一)申请入党

1、入党申请人必须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党支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并将谈话整理成书面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3、党支部大会(设支委的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机关党委审查备案,领取《预审考察表》,由入党积极分子据实填写。

4、支部指定一到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记入《预审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5、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6、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或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7、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8、机关党委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省直工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9、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审查,报机关党委预审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如实填写。

10、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预审考察表》、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公示情况等,一并报机关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11、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批准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2、机关党委将审批后的预备党员情况报省直工委组织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3、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14、预备党员要继续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和考察,一年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5、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党委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6、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